很多企业财务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时存在一个误区,未依据企业上月已发放的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习惯性地依据上个月应发放的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正确的申报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以上月工资表数据申报个人所得税;第二种当月发放上月工资,以前两月工资表数据申报个人所得税。
案例:A水处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计提4月工资,并发放3月的工资,5月申报4月个人所得税时,需用3月份的工资表申报个人所得税,而财务却错误使用4月工资表申报个人所得税,导致2017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已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不一致,全年需补交87.51元的个人所得税(详见下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综上所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超过起征点(扣除五险一金后大于3500),取得收入需由发放工资的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内申报上月发放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提醒: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也要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未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薪金存在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链接:
个人所得税国内工资薪金所得及费用扣除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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