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新三板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如何缴纳个税?

注册享利

       日前有家新三板公司计划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但是对于转增股本后自然人股东如何缴纳个税心存疑惑,因此我们对此项事宜的相关规定做了以下总结。
        如何缴纳个税,首先需要明确此种情形下自然人股东的收入性质。目前我国关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政策:
(1)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国税函〔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4)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上述政策的规定可见,股份制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自然人股东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新三板公司而言,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政策如下:


        因此,该新三板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后,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个税都是免征的。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以上就是关于"新三板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自然人股东个税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