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或者转租住宅及非住宅给企业,不能在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代开房租发票,需到房屋所属地方税务局代开。具体代开房租发票所需资料及应缴纳的税费如下。
一、个人代开房租发票所需提供资料:
1.1、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1.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3、承租方(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房东(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1.5、用于出租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
1.6、《代开租赁发票申请表》
备注:上述复印件上面需写上“与原件一致,签名”,承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个人出租或者转租住宅及非住宅给企业,去地方税务局代开房租发票,需缴纳税费情况如下:
文件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九)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三:财税[2000]125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文件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文件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文件六:根据财税[2016]43号文第二点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件七: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文件八:福州市个人出租或者转租住宅及非住宅应征税率表
三、个人出租或者转租住宅及非住宅给企业应缴纳税费明细
3.1、应缴纳税费汇总表如下图所示:
税种 | 住宅出租 | 住宅转租 | 非住宅 出租 | 非住宅 转租 | 备注 |
税率 | 税率 | 税率 | 税率 | ||
增值税 | 1.50% | 1.50% | 5% | 5% | |
城建税(增值税附加税) | 1.5%*7%=0.105% | 1.5%*7%=0.105% | 5%*7%=0.35% | 5%*7%=0.35% | 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 |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加税) | 1.5%*3%=0.045% | 1.5%*3%=0.045% | 5%*3%=0.15% | 5%*3%=0.15% | |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加税) | 1.5%*2%=0.03% | 1.5%*2%=0.03% | 5%*2%=0.1% | 5%*2%=0.1% | |
房产税 | 4% | 0% | 12% | 0% | |
个人所得税 | 1% | 1% | 1% | 1% | |
印花税 | 0.10% | 0.10% | 0.10% | 0.10% | |
合计 | 6.780% | 2.780% | 18.700% | 6.700% |
3.2、具体明细如下
3.2.1、个人出租住宅给企业,缴纳以下税费:
3.2.1.1、个人所得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1%计算缴纳;
3.2.1.2、房产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3.2.1.3、增值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1.5%计算缴纳;
3.2.1.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缴纳。
3.2.1.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0.10%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3.2.2、个人转租住宅给企业,缴纳税费:
3.2.2.1、个人所得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1%计算缴纳
3.2.2.2、增值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1.5%计算缴纳。
3.2.2.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计算缴纳。
3.2.2.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0.10%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3.2.3、个人出租非住宅给企业,缴纳税费:
3.2.3.1、个人所得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1%计算缴纳
3.2.3.2、房产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3.2.3.3、增值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2.3.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缴纳。
3.2.3.5、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0.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3.2.3.6、土地使用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每个地方的适用单位税额以地方税务局公布指标为准,以福州为例:一级:25元/平方米/年,二级:18元/平方米/年,三级:12元/平方米/年,四级:8元/平方米/年,五级:3元/平方米/年)
3.2.4、个人转租非住宅给企业,缴纳税费:
3.2.4.1、个人所得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1%计算缴纳
3.2.4.2、增值税:以不含税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2.4.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缴纳。
3.2.4.4、 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0.10%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备注:
1、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免征增值税;
3、个人出租或者转租住宅或非住宅给企业,月租金低于30000元(不含增值税)减免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政策链接:
1、房产税税收优惠规定
2、房产税基本规定
3、营改增租赁服务自然人出租房屋规定
4、营改增租赁服务征税范围基本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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