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销售一批二手机械设备给a企业,合同金额10万元,张三如何操作才能节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显然张三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
张三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张三到户籍所属税务局代开发票,产生的税费如下:
增值税:100,000.00/1.03*1%=970.87元
城建税:970.87*7%=67.96元
教育费附加:970.87*5%=48.54元
个人所得税:100,000.00/1.03*1.5%=1,456.31元
合计税费:2,543.68元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建议张三到户籍所属税务局申请临时税务登记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目前福建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张三到户籍所属税务局申请临时税务登记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后,个人所得税申请核定征收,其销售的二手机械设备取得10万元收入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通过此方案张三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可节税2,543.68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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