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营电子产品贸易业务,近些年因公司业绩不好,老板打算将公司注销,公司财务人员提醒老板,公司注销时,需要将账面往来款清空,否则公司注销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目前A公司账面应收账款挂账(期末借方余额)200万元,其他应收款挂账(期末借方余额)50万元,应付账款挂账(期末贷方余额)300万元,其他应付款挂账(期末贷方余额)1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亏损1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A公司财务将账面往来梳理了一遍,并汇报老板,A公司老板找到会易网并咨询如何处理账面往来,会易网专业顾问给出如下处理意见:
- 应收账款200万元与应付账款的部分款项存在三角债,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将往来余额互相冲减,冲减后,应收账款0元,应付账款挂账(期末贷方余额)100万元,无需支付供应商,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 其他应收款挂账(期末借方余额)50万元,款项无法收回,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做坏账损失处理。因无法证明此笔款项损失的确认证据,账面确认资产损失,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其他应付款挂账(期末贷方余额)100万元,为借股东的钱,现公司确实没有资金支付此笔款项,可做债转股处理,增加实收资本(注意实收资本是否超出注册资本,如果超出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 经过第1--3项处理后,
综上所述,税法依据如下:
-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税法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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