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补充养老保险”和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一)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补充养老保险”和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一)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链接:
社保医保公积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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