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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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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如何进行核算?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 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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