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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公司授权分子公司执行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实操中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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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A建设工程公司具有建筑工程一级资质,在与甲方的协议中加入第三方:A建筑工程公司的子公司B,A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建筑资质,具体工程的实施方为B公司,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甲方结算,甲方向B公司付款,该操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满足集团公司条件的建筑工程公司,才可进行内部授权或签订三方协议。
       在建筑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在税法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第三方: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相关规定中提到建筑公司授权集团内部其他纳税人,因此符合集团公司条件的建筑工程公司才可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根据福建省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的回复:若企业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规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成员,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通知》中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通知》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建设工程公司授权分子公司执行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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