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问: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但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是否可按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即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所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必须同时符合全部停止生产经营...

注册享利

问: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但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是否可按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即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所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必须同时符合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和无所得两个条件,如果出现间断的情形,应分段确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并按照时间顺序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不影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的确定,但应按照40号公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链接: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和处置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停止生产经营后亏损弥补期限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