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但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是否可按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即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所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必须同时符合全部停止生产经营...
问: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但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是否可按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企业开始搬迁后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所得,即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所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必须同时符合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和无所得两个条件,如果出现间断的情形,应分段确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并按照时间顺序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发生处置存货、清理固定资产等与搬迁有关的业务,不影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的确定,但应按照40号公告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链接: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和处置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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