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 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小微企业是指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则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制定,共划分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大行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都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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