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收到以外币结算的代理手续费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
问:企业收到以外币结算的代理手续费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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