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是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之后怎么开发票可以抵扣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的规定:“三、发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
问:企业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是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之后怎么开发票可以抵扣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的规定:“三、发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营改增之前已缴纳营业税,但是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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