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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甲乙公司的转租业务,甲公司为该项转租业务的纳税主体,需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甲乙公司分别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由出租方与甲、乙公司之间各自产生租赁关系,则该纳税义务的主体为出租方,出租方分别向甲、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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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租赁某写字楼一层为该公司办公地,租赁期限五年,租金21,940.00元。因公司经营不善,业绩持续下降,甲公司管理层为缩减成本,决定将租赁的办公室其中大部分转租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其承担90%租金,即每月租金19,746.00元。因与出租方签订合同的是甲公司,出租方只开票给甲公司,甲公司提供房租发票复印件给乙公司作为收款依据。甲公司每月在收到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付款给出租方,并根据发票复印件向乙公司收取租金。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194.00元
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9,746.00元
贷:银行存款 21,940.00元
2018年11月开始出租方开具给甲公司的发票由原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金额、条件均不发生变化。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转租协议也未发生变化。甲公司在收到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认证,全额抵扣。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9,945.45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1,994.55元
贷:银行存款 21,94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9,746.00元
贷:管理费用——租赁费 19,746.00元
问: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答:
甲公司将自己租赁的办公室转租给乙公司,属于一项新的经济业务,因此,甲公司应根据与乙公司的转租协议,开具发票给乙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租金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甲公司根据出租方开具的每月租金发票中自己承担的部分确认为管理费用,乙公司承担部分确认为其他业务成本。
1)、甲公司1-10月收取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会计处理应为: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194.00元
其他业务成本 19,746.00元
贷:银行存款 21,94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9,746.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7,950.91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95.09元
2)、甲公司11-12月收取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会计处理应为: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994.54元
其他业务成本 17,950.91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1,994.55元
贷:银行存款 21,94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9,746.00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7,950.91 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95.09元
甲公司将自己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乙公司,该项经济业务的主体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与原出租方是没有关系的。因此,甲公司应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而不能只提供出租方开具给自己的发票复印件作为与乙公司的业务依据。2018年1-10月出租方开具给甲公司的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认证抵扣,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租业务,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795.09元。2018年11-12月出租方开具给甲公司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认证抵扣,则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租业务中甲公司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95.09元,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减。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租业务是一项独立的经济业务,甲公司为该项转租业务的纳税主体,需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除非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由出租方与甲、乙公司之间各自产生租赁关系,则该纳税义务的主体为出租方,出租方分别向甲、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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