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占比低,这样能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吗?若不能,会计该如何处理?
问: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占比为5%,请问可以列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吗?
首先要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上市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应列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若是非上市公司,则应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理由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因此,如果被投资单位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且股权投资占比仅为5%,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第四条,应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因为持有股权存在活跃市场且有公允报价,少数股东股权投资则应列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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