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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盈余公积应当如何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 盈余公积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又有哪些?本文为您详细解答了这些问题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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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的财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可见只要公司有盈利,那么提取法定公积金就是公司一项应尽的义务,提取的上限是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这个上限不是硬性规定。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这个注册资本是指未转增前的注册资本。
盈余公积的税务处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盈余公积作为企业的一项留存收益,跟投资者无关。当它转成实收资本(股本),才属于投资者,因此在这个环节,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含合伙企业等),则应补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法人,则需补交企业所得税,当然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则免税。符合条件是指满足以下两项: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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