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A市与乙公司共同租赁办公室用于办公,二者约定以公司员工数量为基数分摊水电费。如甲公司当月员工8人,乙公司当月员工5人,则办公室产生的水电费由甲公司承担十三分之八,由乙公司承担十三分之五。2018年11月产生水电费共5,000.00元,并收到一张国家电网开具给房东的普通发票,当月甲公司员工10人,乙公司员工6人,因此甲公司应承担水电费3,125.00元。甲公司问:该水电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能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一、会计核算
1、甲公司应与乙公司就租赁办公室产生的水电费分摊方式签订协议,约定具体分摊形式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2、支付水电费的付款凭证;
3、国家电网开具给房东的普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4、由甲、乙公司确认并签字核实应计入分摊基数的当月员工人数确认表。
甲公司根据以上资料作为入账依据,按照常规水电费的账务处理方式计入相应会计科目。
二、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甲公司合租办公室产生的水电费在取得第一项所列的各项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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