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专票可以作废与红冲的情形有哪些?企业收到的专票被恶意作废之后该如何处理?
问:甲公司于上月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于上月付清钱款,甲公司会计人员在本月认证该发票的进项税额时,发现该发票已被作废,无法认证进项税额。甲公司如何避免这种状况再次发生?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乙公司未告知甲公司,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作废发票,有可能是乙公司月底恶意作废,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应及时移交稽查进行查处。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由此可见,发票作废只能在开票当月,开票次月就只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甲公司在收到发票后的次月付款,付款前先将专用发票进项认证,确认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再向开票方付清钱款,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甲公司付完钱款后开票方作废发票的情况。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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