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已按规定扣缴了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
问: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已按规定扣缴了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通知非居民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非居民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从该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其他所得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款,或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政策链接:
特别纳税调整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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