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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纳税人丢失已贴花的合同正本,以副本替代是否需要再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十二条规定:“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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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丢失已贴花的合同正本,以副本替代是否需要再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十二条规定:“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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