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2010年预提的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已在2010年度调增,2012年6月取得了发票,冲减预提费用。那么,企业能否在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问:企业2010年预提的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已在2010年度调增,2012年6月取得了发票,冲减预提费用。那么,企业能否在2012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合法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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