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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有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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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安置残疾人就业,能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减征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16)31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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