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对于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预缴,待工程全部完成后结清税款。
内容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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