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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企业注销,分配利润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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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自然人,账面上未分配利润10万元,现A合伙企业要注销,A合伙企业的财务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合伙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一)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注销时,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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