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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体工商户季度开票超30万元,能免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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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体工商户,税务核定月销售额25000元,在2021年第二季度开具销售发票42万元,该经营者在第二季度按定期定额的申报了增值税、附加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为0元。2021年第三季度申报期内,经营者接到税务通知,要求更正申报第二季度的个税,但是经营者认为个体户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可以不缴纳税款,大家怎么看呢?

首先,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其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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