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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及研发人员形成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研发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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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科技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对现有核心研发人员实施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但因研发人员的行权价格低于公允价值,每股价差5元,发行100,000股,即形成股份支付500,000.00元,请问:

(1)激励对象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2)因研发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会易网专业顾问分析如下:

一、研发人员取得股权激励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醒: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目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3、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3.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3.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提醒: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是指: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3.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3.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3.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二、研发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可以加计扣除?

答:可以加计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第二条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同时该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又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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