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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其股东为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股东为中国国籍自然人,该分红款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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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分红,其股东为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股东为中国国籍自然人,该分红款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项规定是否适用个人股东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呢?

根据国税函[2001] 84号文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参照此号文件,理解为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分红所得穿透到个人,比照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处理呢?目前关于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问题,在没有更明确的文件做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之前,中国国籍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所得,建议不能比照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处理,还是应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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