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
1、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股票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文件一:根据国发〔2013〕49号文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文件二:根据财税字 〔1998〕61 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8年9月6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有提及:“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可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限售股
文件三: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国发〔2013〕4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可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的股息红利
1、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后的股票
文件四: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可见,若个人是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挂牌企业股票,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参照财税〔2015〕101号的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前的股票
文件五:根据财税〔2014〕48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
该通知第十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取得新三板挂牌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4〕48号文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2019年6月30日后的个人取得新三板上市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档还未出台。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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