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商贸医疗器械公司2017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其中张三认缴100万元,占比20%,王五认缴400万元,占比80%,实缴0元。2018年12月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为95万,实收资本为0元,现张三将持有的2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王五,张三股权转让时是否需要按净资产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文件二: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答:综上所述,张三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对张三而言实际只是将认缴权转让给王五,张三实际未承担股东基本的出资义务,不应享有红利分配权。张三既无享有红利分配权又无所得。因此,张三股权转让时是不需要按净资产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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