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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确认改制后企业的实收资本,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进行改制前后两家企业的账务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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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研究所为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甲研究所进行公司制改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批复中规定“甲研究所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乙企业,并按照2019年度审计报告作为清产核资依据,即按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列示的净资产为折股依据”。乙企业于2020年9月2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甲研究所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期末净资产为2590万元。2020年8月资产负债表列示的期末净资产为2810万元。其财务经理咨询会易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问:新公司乙企业的净资产要以哪个金额为准,怎么入账?
答:
文件一:财企[2002]313 号文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根据文件一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甲研究所公司制改建文件批复中的规定,乙企业于2020年9月2日登记设立,未超过一年,因此甲研究所可以按照批复文件中的规定以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期末净资产2590万元作为乙企业的实收资本。
因乙企业2020年9月才登记设立,甲研究所在乙企业未设立时还是以甲研究所的名义在持续经营,甲研究所2020年8月资产负债表所示其净资产已达到2810万元,则其净资产存在差异,差异金额为净资产增加220万元(2810万元-2590万元)。针对该情况甲研究所应将增加的净资产220万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批复是将该增加的净资产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还是作为乙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年度转增资本。
如果主管部门的意见是将增加的净资产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则应在甲研究所先进行利润分配,分配金额为增加的净资产220万元,再按分配后的净资产259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入资。因是按净资产作为出资折股,则在账务处理时,只要将甲研究所的所有资产、负债按相同的金额转入乙企业的资产、负债,将甲研究所的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全部转入乙企业的实收资本。
如果主管部门的意见是将增加的净资产作为乙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年度转增资本,则甲企业可以按照259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22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因是按净资产作为出资折股,则在账务处理时,只要将甲研究所的所有资产、负债按相同的金额转入乙企业的资产、负债,将甲研究所的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全部转为乙企业的实收资本2590万元、资本公积220万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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