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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企业取得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时,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要如何缴税? 合伙企业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时,分别应该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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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合伙企业投资的C子公司分配红利给A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的B投资者应该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答:第一情况,B投资者是自然人,即个人投资者。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若B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该投资者应该以C公司分回的红利金额作为B投资者的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情况,B投资者是公司,即法人投资者。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A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同时,A合伙企业分配给B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并非B投资者直接投资C公司而取得的所得,因此,B投资者和A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居民企业。A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B投资者应该就C公司分配的红利并入B企业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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