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公司为研发型科技企业,2021年A公司有研发项目立项并开展了研发活动,汇算清缴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明细行次无法填写怎么处理?
A公司为研发型科技企业,2021年A公司有研发项目立项并开展了研发活动,汇算清缴时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明细行次无法填写怎么处理?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选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如下图所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 3 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 16 行“(三)折旧费用”、第 19 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 23 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 28 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如下图所示:
注意事项:
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2021年版或者自行设计时,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明细行次无需填报,如需填写明细行次可选择2015年版辅助账样式。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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