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研发型科技企业,A公司有研发项目立项并开展了研发活动,2021年公司为研发人员支付了劳保费,那么,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劳保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有以下: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个人对以上文件规定的研发人员解读如下:(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并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工时分配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个人认为是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实务中经常有企业询问,房租、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进入其他相关费用,个人认为,没有正列指的可以进入研发费用归集,但是不得进行研发加计扣除。因此,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劳保费支出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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