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会是一家非营利组织,2017年利润较大,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告知补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难道不能减免吗?如果A商会不能满足免税条件,是否还有转机呢?
答:
一、因为A商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在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认定,因此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和闽财税(2010)14号文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相关部门提交非营利组织认定相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非盈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指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2)申请前年度独立核算的资金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开展公益活动和非盈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情况,并附工资手册和社保缴费单据,申请前年度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环节
1、案头审核: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比对,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
2、实地审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审核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主动与纳税人联系,预约安排合理时间并告知纳税人准备事项,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情况记录。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因此免税认定是非营利组织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必备条件。
二、那么A商会是否就面临着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补缴纳当年度所得税?
商会本来就是微利,怎么会存在这种情况呢?通过我们翻阅A商会与商会成员签订的会费协议中发现,原来每个商会成员一次性缴纳的会费是包含了五年的服务费,因此该会员费应在整个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会员费的相关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也就是说A商会账务处理错误,多确认了四年的收入,经过还原后,商会略有营利,虽在当年无法享受免税认定,但是也无需补缴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组织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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