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7年6月购入一辆汽车,汽车原值100万,会计按10年进行折旧,汽车净残值率为5%,2017年7月及2018年A公司累计计提折旧14.25万元,2019年A公司打算将折旧年限由原来的10年缩短为4年。问:A公司可以中途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吗?
答:A公司可以中途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解析如下:
一、相关依据
1.1、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己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己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己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继续执行。”
从国税函[2009]98号文可以看出,税法是允许企业中途更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A公司汽车适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1.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A公司2019年汽车的净残值不能变更,净残值金额为100×5%=5万元。
1.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准则允许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企业提供缩短折旧年限的理由说明。
1.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准则要求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充分、真实和可靠。如固定资产出过事故也泡过水、固定资产维修频繁、固定资产主要技术或功能已更新换代等。
二、2019年A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和会计分录2019年A公司汽车剩余折旧年限为4年-1.5年=2.5年2019年A公司汽车净值为100-14.25=85.75万元2019年A公司汽车净残值为100×5%=5万元
2019年A公司汽车折旧金额为(85.75-5)÷2.5年=32.3万元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32.3万元
贷:累计折旧 32.3万元
三、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费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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