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旅游公司,其主营业务为门票代理服务。2017年3月,A公司将闸机60,000.00借给其客户B公司无偿使用,B 公司于2019年3月归还闸机。针对该事项,A公司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借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0
归还:
借:固定资产 34,000.00
管理费用 2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8,000.00
那么,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上述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A公司固定资产的借出视同租赁处理,照常计提折旧,并且涉及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1、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如下:
借出期间,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17%、16%),分录如下(同类固定资产每月租金金额1500元):
2017年3月-2018年4月:
借:管理费用 255.0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55.00
2018年5月-2019年2月:
借:销售费用 24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40.00
2、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A公司将闸机借给其客户B公司无偿使用,未取得任何收入,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未流入企业。因此,无偿借给他人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属于与公司经营不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也因为折旧未做税前扣除,相应所得税也无需视同销售。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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