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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型基金产品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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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是一家合伙型基金产品企业,合伙人为B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和D自然人,其业务是向合伙人收取实收资本,再通过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扣除A企业的运营费用后,再分配给合伙人。如下图所示:



问题一:A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需要申报D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文件如下:
文件一:国税发[2011]50号文第二点第(三)条规定,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文件二: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点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企业的业务是通过SPV对外进行投资,实际并未直接从事股权投资,而是收取SPV投资分回的红利,因此A企业不需要申报生产经营所得,只需在分红时申报D自然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即可,B合伙企业和C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投资收益由其自行申报,A企业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问题二:税务局在做税种鉴定时给A企业鉴定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A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所得,无需申报该税种,问要如何取消?
答:带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情况说明,到税务局窗口取消税种即可。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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