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产工程车企业增值税能超实际税负3%退税吗?
问:某A公司主要生产道路污染清除车,该道路污染清除车需由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进行操控,该软件取得中国版权局认定的著作权证书,因需要挂牌,客户通常要求A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A公司能否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答:不能,因为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第二条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由于A公司生产的道路污染清除车,是交通工具,并不是财税[2011]100号文中提到的机器设备,所以即使企业将自主研发的软件嵌入到道路污染清除车随其一并销售,也不符合嵌入式软件产品定义,不能按财税[2011]100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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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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