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H公司的股东为A合伙企业,股东A的合伙人为C合伙企业和D自然人小王,合伙企业C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李四,问股东A合伙企业将所持有的H公司的股权转让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如何纳税?
答:文件一:根据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第十三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文件三: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按“先分后税”原则进行申报缴纳。案例中A把所得分给C、D,由于C为合伙企业还要进行“先分后税”,所得继续分给C的合伙人自然人张三、李四。也就是由A合伙企业在自然人办税平台上对小王、张三、李四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设立的不止一家合伙企业,在算合伙人的个人费用42000元只能扣除一次,且在年度终了,应汇总该自然人的所有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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