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工会经费支出”。
(一)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秘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列支范围
《工会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4、行政支出指工会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5、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6、补助下级支出指工会为解决下级工会经费不足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下级工会的各类补助款项。
7、事业支出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8、其他支出指各级工会除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
政策链接:
工会经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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