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市某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4月在B市购买的一套房产,购置价值为300万元,2016年5月转让,销售价525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
答:1、按规定该纳税人应当在房产所在地B市地税机关预缴税款:(525-300)/1.05*0.05=10.71万元
2、预缴后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25-300)/1.05*0.05-10.71=0万元
相关政策: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①计税方式: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
②预缴及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中对自然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存在先预缴后申报的概念。
③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已预缴税款
政策链接:
简易征收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37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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