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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融资担保企业由于贷款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由担保公司负责还款,担保公司用贷款准备金支付的“代偿款”,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依据哪些材料进行确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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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担保企业由于贷款企业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由担保公司负责还款,担保公司用贷款准备金支付的“代偿款”,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依据哪些材料进行确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发生代偿支出后无法追偿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比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确定坏账损失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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