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是由所属机关来评定还是由企业自己申请?企业自行申请的话需要哪些条件及资料?
答:根 据《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号)第十六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
问: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是由所属机关来评定还是由企业自己申请?企业自行申请的话需要哪些条件及资料?
答:根 据《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号)第十六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完成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 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由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见附件),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 定。
第十八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国税机关应在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 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评定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
因此,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是由税务机关评定,不是由企业自己申请。有异议可以书面向评定国税机关申请复评。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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