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情形 |
持股期限 |
政策依据 | |||
1个月以下 |
1个月-1年 |
1年以上 | |||
上市公司股票 |
100% |
50% |
免 |
财税[2015]101号文 |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 ||||
上市中小高新企业 |
财税[2015]116号文 |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中小高新企业 | |||||
限售股解禁后取得 |
100% |
50% |
25% |
财税[2012]85号文 |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限售股解禁前取得 |
50% |
政策链接:
个人股票账户利息股息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9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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