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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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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子公司向香港母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什么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的规定:“第十一条利息

一、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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