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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股权、资产划转符合哪些条件的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回复: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 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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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资产划转符合哪些条件的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回复: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 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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