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办理工商注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在所设立的工商部门办理注销,需带的材料如下: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下图所示:
(4)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如下图所示:
(5) 国家工商总局依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中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还应提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7) 登记证、代表证。
注意: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在所设立的工商部门注销,不需要进行登报公示,带好以上材料即可办理工商注销。
二、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三、海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先由工商出具一份欠缺海关缺件告知书后,再去所属海关机构办理。如下图所示: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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