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碰到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情况,若减资企业账上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减资企业的股东为法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减资企业的股东为个人,是否需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股东减资收回投资款,直接冲减投资资产计税基础,超过投资资产计税基础部分应确认股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举案例说明:
甲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有限公司持股80%,张三持股20%(详见下图),甲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
案例一
各股东不改变出资比例,将实收资本减资到400万,撤回投资款600万元
1、甲有限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480万元
实收资本-张三 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万元
甲有限公司无需缴纳税款
2、张三
张三撤回投资款120万元,张三持有甲有限公司股份金额变为80万元,无需缴纳税款
3、A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有限公司 480万元
A有限公司撤回投资款480万元,A有限公司持有甲有限公司股份金额变为320万元,无需缴纳税款
案例二
各股东不改变出资比例,将实收资本减资到400万,撤回投资款3000万元
2.1、甲有限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480万元
实收资本-张三 120万元
未分配利润 2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904万元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张三96万元
借: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张三 9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6万元
甲有限公司无需缴纳税款,但存在替张三代扣代缴96万元个人所得税义务
2.2、张三
收回投资额600万元,其中收回初始投资额12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48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税96万元,由甲公司代扣代缴。
2.3、A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 24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有限公司 480万元
投资收益 1920万元
收回投资额2400万元,其中收回初始投资额480万元,取得甲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为1920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由于公司减资不涉及税务处理,且原公司减资后续存,故而减资企业所有税务事项保持不变。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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