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已全部到资,其法人股东福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持有B公司20%股份,支付B公司投资款400万元。2019年4月A公司因经营业务急需资金,决定将B公司的投资款由4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2019年4月5月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A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事项,A公司在B公司的投资款由4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B公司2019年3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45万元,A公司银行账户2019年5月23日收到B公司分回的投资款项264.50万元。问:A公司收到减资款如何编制会计分录?A公司收到减资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A公司收到减资款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64.5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万元
投资收益 64.5万元
2、A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文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按照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文件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减资比例分回的款项确认为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减资取得的资产额—初始投资成本×减资比例—(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减资比例=264.5-400*200/400-45*200/2000=60万元。
因此,A公司投资收益中的6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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