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张三,原始投资50万元,2016年5月公司累计盈利20万,当月引进法人股东B公司进行溢价增资,增资100万,占A公司50%股份,2017年12月公司累计亏损30万,经股东会同意,当月A公司进行减资,实收资本减资70%,即实收资本减资到30万,请写出A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及涉税问题?
答:
一、会计分录:
1、2016年5月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50
资本公积50
2、2017年12月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B公司35(50-30*50%)
实收资本-张三35(50-30*50%)
资本公积35(50*70%)
贷:利润分配-分配利润21(30*70%)
银行存款-张三42((100-30)*70%+50*70%))/2
银行存款-B公司42((100-30)*70%+50*70%)/2
二、涉税问题
1、B公司减资收益=42-100*70%=-28万元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为B公司是法人股东,所以A公司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
2、张三减资收益=42-50*70%=7万元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文件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文件四:“《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文件二、文件三和文件四,A公司应代扣代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为7*20%=1.4万元。
政策链接: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值确定和转让确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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