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2018年新成立的商贸型企业。由于前期经营投入成本高,A公司向股东王某借款用于企业经营活动,单笔借款超过10万元以上。
问:A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
(1)A公司需要与股东王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2)A公司支付股东王某的利息支出,应取得合规合法的利息发票;
(3)已取得利息发票的情况下,A公司需要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计算,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支出部分,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已取得利息发票的情况下,A公司需要对企业从其股东王某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进行计算,不超过比例2:1的利息支出部分,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利息需同时符合以上四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文件如下:
文件一: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非高利贷)、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
文件二: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注意:
(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8项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财税字[1988]第225号文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A公司与股东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2)股东王某取得的借款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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